校企合作联盟章程(2021年修订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》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等法规政策,坚持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,开展校企双制、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。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建立校企合作联盟平台,积极探索多种形式、多种层次的创新合作,实现以产促学、以学代训,在实践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,现根据校企合作联盟工作实际需要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联盟的名称: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,简称“校企合作联盟”。
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:本联盟是宁夏青松技工学校与企业、行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,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学制教育、职业培训、技能评价、技能竞赛、就业创业、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和学习中心等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,是校企双制培养模式,深化校企合作、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共育、资源共享平台。
第四条 联盟的原则:坚持平等自愿、主动作为、协同发展,赋能增效;坚持搭建联盟成员间交流合作、资讯共享、资源整合的平台;坚持依法遵规和合作协议,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;坚持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;坚持服务发展、促进就业,致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。
第五条 本联盟的活动方式:通过定期对接、校企互访、观摩考察、联盟分会、项目共建等方式,加强联盟单位间的互访互通,增进合作,推进工作。
第六条 本联盟办公地点设在宁夏青松技工学校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校企合作联盟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3名、秘书长1名,理事若干名。联盟实行聘任制,可根据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、院校领导组建联盟专家顾问委员会,根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设立各专业共建指导委员会。
第八条 联盟理事长由宁夏青松技工学校长担任,副理事长由学校分管领导和部分企业或行业负责人担任,理事由学校、企业和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。
第九条 校企合作联盟单位以宁夏青松技工学校邀请企业、行业、院校认同联盟理念和原则的情况下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。合作单位填写“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单位登记表”,并加盖公章,经联盟委员会审核同意,签署校企合作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理事单位。
第十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
(一)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。
(二)推进落实合作项目,总结交流校企合作、联盟工作情况。
(三)及时通报合作工作情况,沟通信息,筹备、召开联盟年会。
(四)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评估,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,不断提高合作水平,拓展合作领域。
(五)决定联盟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设在宁夏青松技工学校,其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完成联盟的日常工作,负责联盟理事单位的联络工作;
(二)负责联盟合作方案对接和宣传工作;
(三)筹备组织校企合作联盟大会、研讨会、年会等,负责起草文件、撰写工作报告;
(四)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、实训基地建设、教改科研、产品研发、技术咨询、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,推进合作项目落地;
(五)推进联盟信息共享,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、人才培养信息和企业人才、用工需求信息;
(六)负责联盟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联盟实行半年或年会制,每年召开1一2次,年会由秘书处协调、负责召集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
第十三条 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,建立政府部门、行业企业、技工院校合作机制,共同开展各项合作。
(一)共招学生员工、共提员工技能水平。
(二)共克技术难关、共研新尖技术。
(三)共参专业建设、共建课程体系。
(四)共设实训基地、共组师资队伍。
(五)共评教学质量、共促实习就业。
(六)共评技能等级,共享合作成果。
第十四条 学校将向联盟单位授牌:“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理事单位”。联盟单位向学校授牌:“×××(单位名称)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”,择优开展“校企双制办学”,开展阶段性评选优秀联盟单位,授予:XXX(单位名称) ___-___年“校企联盟优秀单位”荣誉称号;阶段性评选优秀毕业生,授予:XXX“青松技师小工匠”荣誉称号。
第四章 联盟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单位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(教学计划)、课程体系、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,联合招收学员,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。
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单位需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合作责任人。围绕合作工作需要,负责与联盟秘书处、学校的对接联络,确定双方合作工作推进富有成效。
第十七条 根据联盟工作安排受邀参加联盟的有关活动,听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,并对联盟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(一)优先取得和利用本联盟的技术信息或资料。
(二)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教学改革、技术创新、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(三)优先获得学校科技、教学、培训成果。
(四)优先与学校开展人才培养、产教融合、科研合作,促进校企共同发展。
(五)优先招录学校毕业生就业。
第十九条 联盟单位应履行的义务
(一)遵守本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的决议。
(二)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。
(三)保持联盟单位之间的密切联系;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。
(四)优先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果服务和毕业生就业。
(五)及时向联盟反馈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人才需求、培养情况。
(六)按合作项目要求,积极主动选派技术指导人员参与项目推进。
(七)共同开展专业需求和技能人才需求调研,毕业生就业招聘及其他有益于校企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。
(八)开展校企双制共建专业、共育技能人才、共组教师队伍、共搭管理服务平台、共享教学场地、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。
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按程序办理注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如有严重损害联盟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应取消其理事资格。
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
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要经费来源
(一)争取政府及行业的资助。
(二)学校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自筹经费,学校用于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安排的专项经费。
(三)联盟企业、行业赞助的经费。
(四)宁夏青松教育集团支持联盟的专项经费。
第二十三条 联盟建立应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财务制度,经费仅在联盟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,不得挪作他用。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。
第二十四条 联盟根据本章程为理事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、培训或承担的科研、技术开发等项目,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理事单位议定,另行签订合同,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单位情况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官网(Http://www.nxqsjy.cn/)校企联盟平台。详情请登录宁夏青松技工学校官网查阅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企联盟共同议定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企联盟大会通过后有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2日校企联盟委员会暨第二届联盟大会预备会议提交审议修订意见,并经联盟成员单位群征求意见后审议确定。
附件: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单位登记表
宁夏青松技工学校
2021年05月22日